以书面报告形式向上级作了详细汇报。他分析杨惠娟不愿代“犯罪事实”的本原因在于保护“九”。显然杨惠娟认为,如果她的“犯罪”细节被警方完全掌握,师承于她、路基本相同的“九”,继续“作案”难度肯定会上升,被捕的危险也将成倍增加。为了让杨惠娟断绝这念想,应该把已经悉数被擒的“九”,也押往汉都监狱,和她关在一起并案理。而转走所有无关女犯后的六号监区,恰好空着九间牢房,足以容纳“九”。当然,所谓“关在一起”是让她们在同一监区彼此看得见。为杜绝串供的可能,牢房之间仍将实行严格的隔离。
彭非很快批准了这份报告,并要求在“九”正式收汉都监狱时,也搞一个不向社会公开的狱仪式,事宜责成李哲原前往首都卫戍区营房负责落实。当李哲原于8月13日来到卫戍区营房时,对“九”摸底工作也恰好完成。
在这方面索正雄先前所的工作卓有成效。尽“九”被捕后不吐实,但通过比对近三年校失踪女学生所存留的DNA样本,依然揭开了除钱红梅以外八位姑娘的真实份。而且经分析各人被捕时的表现及旁敲侧击的观察询问,并综合过去线报员所提供的零星报,还基本确认了她们中的每个人在女惩贪团地位和作用之分。
比如据离校加女惩贪团的时间顺序,就很轻松地认定瑾、叶琼璋、夏晓倩,就是线隐约提到的女惩贪团三个行动小组的组;而陈韶湘、石、张丽颖是为骨组员;卫旭、钱红梅、曹蓉则为一般组员。
又如从瑾被捕前试图自杀的反常行为,推论她就是杨惠娟的副手,此次劫车行动的现场指挥。于是就把瑾定为杨惠娟“杀人抢劫案”中的一号主犯(首犯当然非杨惠娟莫属)。而据叶琼璋在张丽颖遭杆暗算后来救的表现分析,她应该是往西路逃跑五人中的临时负责人。此推理,她的地位就于同在西路的另一名组夏晓倩。结果顺理成章地定叶琼璋为二号主犯,夏晓倩为三号主犯。
最后三人的次序也好确定。从档案里查到卫旭和曹蓉分别于2028年初、2029年初,在发生与其有重大关联的命案以后从学校失踪。钱红梅从气质上就看是九人中唯一没有经过等教育熏陶的,暂时查不到她的资料自在理之中。但从她上又搜不少用来打开镣铐锁的工,说明她在女惩贪团里属于“专业技术人员”,对她的“评级”又不宜过低。最后综合评定的结果是:卫旭为七号主犯,钱红梅为八号主犯,曹蓉为九号(也就是最后一号)主犯。
本章未完,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